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健身瑜伽项目管理部门,体育院校健身瑜伽项目管理部门,健身瑜伽协会、俱乐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体育方面的工作精神和《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相关政策,推动健身瑜伽项目规范有序发展,加强新时代健身瑜伽晋段官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项目发展实际,经研究对《中国健身瑜伽晋段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email protected]。
社体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中国健身瑜伽晋段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健身瑜伽项目标准化建设,加强健身瑜伽晋段官队伍管理,根据《中国健身瑜伽段位制(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健身瑜伽晋段官是评定健身瑜伽段位等级的考官,分为初级晋段官、中级晋段官、高级晋段官。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委托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负责晋段官的资格注册、培训考核、认证审核、处罚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晋段官资格培训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及其委托授权机构组织实施,晋段官资格证书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批准授予。
第二章 晋段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晋段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参与相应级别段位的考评、评审工作,其中:初级晋段官有资格考评段前级与一至三段晋段考试;中级晋段官有资格考评段前级与一至六段晋段考试;高级晋段官有资格考评段前级与一至九段晋段考试。
(二)对健身瑜伽段位制考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
(三)对健身瑜伽段位制考试规则和考评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晋段官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的培训工作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自觉遵守健身瑜伽晋段官相关规定,接受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的管理;
(三)积极接受考评任务,公平、公正地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四)维护中国健身瑜伽段位制和晋段官的声誉;
(五)热爱健身瑜伽事业,自觉维护和传播健身瑜伽文化理念。
第三章 晋段官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晋段官等级称号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 已获得健身瑜伽相应等级的段位证书;
(二)参加晋段官相应等级的培训,逐级申报;
(三)认同并接受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的管理,遵循有关义务。
第七条 申报晋段官等级称号应满足的条件
(一)初级晋段官应满足下列条件:
1、获得健身瑜伽4段或以上段位等级证书;
2、获得健身瑜伽三级裁判员证书或中级教练员资格证书;
3、参加健身瑜伽初级晋段官理论考评,考评成绩达到80分以上。
(二)中级晋段官应满足下列条件:
1、获得健身瑜伽6段或以上段位等级证书;
2、获得健身瑜伽二级裁判员证书或高级教练员资格证书;
3、参加健身瑜伽中级晋段官理论考评,考评成绩达到80分以上。
(三)高级晋段官应满足下列条件:
1、获得健身瑜伽7段等级证书且满两年以上;
2、获得一级裁判员证书或高级教练员资格证书;
3、参加健身瑜伽高级晋段官理论考评,考评成绩达到80分以上。
第四章 晋段官考核办法
第八条 考核流程
(一)申请材料:
1、晋段官申请表;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已授予的健身瑜伽段位等级证书;
4、晋段官等级申请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参加由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晋段官培训班,学习健身瑜伽段位制考评制度、考评标准、考评流程等相关培训内容。
(三)参加晋段官等级考核且成绩达标者,经审核授予相应等级的晋段官证书。
第九条 晋段官在取得证书后,需按《中国健身瑜伽段位制(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参与段位制评审的相应工作。
第五章 晋段官工作职责
第十条 晋段官工作职责
(一)掌握《中国健身瑜伽段位制实施细则(试行)》及《中国健身瑜伽晋段官培训手册》,熟知相应段位考评的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二)提前落实考场设施设备和考评资料。
(三)考评过程中,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
(四)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评分,认真填写《中国健身瑜伽段位考试评分表》及《中国健身瑜伽段位考试考场记录表》并签字。
(五)考生有违纪行为,晋段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将处理结果记入《中国健身瑜伽段位考试考场记录表》,并上传考试系统。
(六)协助星级场馆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六章 晋段官管理
第十一条 晋段官在考评工作中必须统一着晋段官服装,佩戴晋段官徽章(徽章佩戴于左胸)。禁止奇装异服,全面维护健身瑜伽晋段官的形象。
第十二条 晋段官在考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定期对晋段官进行审核工作,凡不合格者,或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者,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行使晋段官职责直至撤消晋段官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全国健身瑜伽指导委员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